人物故事.张斐(下)
3.论罪须以理审情,执法当变通循理。在《律注序》中,张斐还论述了封建审判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①以理审情。他十分强调“理”对于审判活动的指导意义,认为适用刑罚,当体现出法律中所包含的封建纲常伦理精神。首先要求办案者必须以“理”审情。即判断案情,确定犯罪者的思想动机,都要以“理”为标准。所以他说:“理者,求情之机”。他还主张“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他沿袭汉儒“原心论罪”(见董仲舒)的观点,主张断狱应当弄清犯罪者的目的、动机,因而必须详细了解案情,从各方面收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②变通循理。张斐强调适用刑罚当慎重、准确,不可任意伤害无辜。他说:“夫奉圣典者若操刀执绳,刀妄加则伤物,绳妄弹则侵直。”要做到这一点,一要领会法律所体现的“理”的精神,不可仅从字面上理解法律。二要掌握时机,依具体条件而定,即适用刑罚或轻或重,要“临时观衅”。
总之,执法者要善于变通循理,切“不可以一方行之”、“一体守之”。
4.其他观点。不过,《晋书·刑法志》摘引了张斐所上“进律表”的部分内容,其中对立法原则、律文适用等作了说明,并对故、失、谩、诈、不敬、斗、戏、贼、过失、不道、恶逆、戕、造意、谋、率、强、略、群、盗、赃等20个法律术语作出了解释,其中不少解释是非常准确、精辟的。
如“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二人对议谓之谋”,“取非其物谓之盗”等。显然,注释者注意到,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行为的主观动机的状态是有区别的。对其作出准确的界定,对于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都很有现实意义,对于中国古代注释法学的发展也有重要影响。
后来长孙无忌等人对唐律的疏议,更是从中受到启发。
历史影响:张斐生活的魏晋时代,中国的封建法律制度有了许多实质性变化,与此同时,封建法律思想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西汉时,由于董仲舒新儒学的建立和汉武帝采取“独尊儒术”的思想方针,法学的发展被烦琐的儒家经学所阻碍,成为经学的附庸。随着东汉末年分裂局面的形成,在残酷的阶级斗争现实中,人们逐渐抛弃了空谈德礼的谶纬经学,开始了对现实问题的再认识再研究。在思想领域中,打破了西汉以来儒家的独尊地位,儒、道、名、法各家思想又得到了继承和发展,人们不再偏执地迷信纲常名教,而更加重视对“刑名之本”的研究。
这一时期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法律注释、法理解释的律学家,他们对法律的本质、法律的精神,对法律各部分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及法律名词概念的定义作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使以往长期混乱不清的名词术语的内函得到了确定,使它们之间的界线更加分明,极大地丰富了中国封建法律思想。张斐就是当时著名法学家之一。
由于晋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又由于晋律没有留传下来,使我们不得了解晋律的全貌。所以,张斐的“进律表”对于我们了解晋律的内容以及了解中国法律的发展,就显得极为重要。它是一篇内容丰富的法学著作。在不到二千字的篇幅里,既阐发了深刻而广远的法理学思想,又对许多法律术语作了高度的抽象概括,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不可多得的保贵材料,也是张斐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