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故事.刘颂(下)
主要成就:1.选举。刘颂任吏部尚书时,建立了将官员分九个等级考核的制度,计划使朝廷大小官员在职位上都企求升迁,考核官员胜任与否,明确对官员的奖惩制度。但当时外戚贾氏、郭氏专擅朝廷大权,想当官的人都想迅速升迁,因此刘颂的计划没有能够实行。
2.司法。刘颂强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判案,断罪应以法律条文为依据,没有法律条文,就应根据刑名和法例,法律和名例都用不上,就不能定罪。他极力反对司法官吏迎合君主意志,迁就社会舆论,借口具体情况,“看人设教”、 “随时之宜”,以致撇开法律条文不用,量刑畸轻畸重。
他说,如果认为法律条文不尽妥当,可以修改;如果认为法律条文完善,就必须严格执行,不许枉法。但刘颂只主张司法官吏要严格按照法律判案;而地位比他们高的“大臣”,却有权解释有疑滞的条文,并且可以根据这种解释判决“事无正据,名例不及”的案子。
刘颂特别强调“人主”超越法律之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凭个人意志决定赏罚。这些就给君主大臣践踏法律、专横武断、草菅人命开了方便之门。
刘颂认为御史等监司纠举非法行为,只应追究严重危害封建统治和秩序的大罪,至于“贤人君子”的“小过”,则应放过不纠,因为这是人情之常;如果大小犯罪行为都要追究,朝野就没有完人,会造成“欲理而反乱”,引起动乱。刘颂这种主张,又是为贵族、官僚欺压平民开脱罪责。
刘颂的最大成就在于他第一次系统地表述了封建法制的罪刑关系原则。他提出:“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
法史学家何勤华就认为“刘颂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封建的‘罪刑法定’原则”。张晋藩评价刘颂说:“晋代以刘颂为代表的思想家主张援法定罪,是铸刑书以来的重大成就,标志着中国刑法理论与制度达到的当时世界最高水平。虽然它与近代西方的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与实际在性质上、程度上、规定上还不能同日而语,但就基本原则即断罪以法律规定为准,则是一致的。中国在三世纪已经形成了鲜明的援法定罪的观点与律文,早于西方提出的罪刑法定一千余年。”
3.刑罚。刘颂主张恢复肉刑,理由是西晋废除肉刑后,除了死刑,就是徒刑,死刑太重,罪犯死的太多;徒刑太轻,又禁止不了犯罪行为,只有肉刑是有效手段。逃跑的人砍掉他的脚,就没法再逃跑;偷盗的人砍掉他的手,就没法再偷盗;奸淫妇女的人,割掉他的生殖器,也就没法再干这种坏事。别人看到罪犯受肉刑的痛苦,也可引以为戒,不敢犯罪。同时,除了宫刑,受其他肉刑的人,可以照常生育后代。所以刘颂说,杜绝犯罪行为,没有比肉刑更好的了。
西晋地广人稀,劳动力缺乏,刘颂的主张,实际上反映了当时统治阶级的一个矛盾:一方面,为了巩固统治,要求加重惩罚;另一方面,为了增加剥削收入,又希望少杀人,以便繁殖人口,增加劳动力。但他的意见没有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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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著作:《隋书·经籍志》有“光禄大夫《刘颂集》三卷,录一卷”,新旧唐书《经籍志》亦有记载。《全晋文》收录有《除淮南相在郡上疏》、《上疏请复肉刑》、《上疏言断狱宜守律令》、《赵王伦加九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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轶事典故:当初,刘颂把女儿嫁给临淮的陈矫,陈矫本是刘姓的儿子,与刘颂是近亲,出外寄养姑姑家,改姓陈。
广陵郡中正刘友讥讽他,刘颂说:
龙套:“舜的后代姚姓、虞姓、陈姓、田姓本是同一支系,可是世代都有婚姻关系,礼法并不禁止。现在与此同理,结婚完全可以。”
刘友想条疏上陈,被陈骞制止。所以没被弹劾。
刘颂问明法掾陈默、蔡畿(jī):
龙套:“同乡里谁最委屈?”
两人都说:
龙套:“刘友委屈。”
刘颂改变脸色呵斥他们。
蔡畿说:
龙套:“刘友以私议冒犯您是很不对的,可是乡里公论说他委屈。”
完